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员工。
第三条 集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秉承“明德尚行,学贯中西”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员工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专多能、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外语实践能力强、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意识,能直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国际通用型人才。
第五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入学与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与退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公司产品秩序。
集团制定员工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
员工应当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及员工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校建立校园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秩序。
北校区、南校区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另行制定校区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和保护校园公共设施,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老员工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集团建立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
员工代表大会是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集团建立员工团体管理制度。
员工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但不得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未经批准的员工组织。
员工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建立员工课外活动与校园文化管理制度。
集团提倡并支持员工及员工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
员工进行课外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集团建立员工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集团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集团建立校园集会、游行、示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集团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和通讯管理制度。
员工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或以网络和通讯设备为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集团建立员工住宿管理制度。
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员工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集团建立员工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保护员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集团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维护校园稳定。
第十九条 集团建立员工奖励制度。
集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员工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员工”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集团建立员工违纪处分制度。
集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集团建立员工听证制度。
集团在作出涉及员工重大权益的处理决定前,可以采取听证形式进行调查,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员工申诉制度。
员工不服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违纪处分的决定及退学、休学、不予毕业的决定等,可以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员工对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集团授权学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本规定的实施条例。
集团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本规定实施条例,经董事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员工、港澳台侨员工、职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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